直面挑戰 協同克難
2月1日起實施的《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達人帶貨定義為商業廣告,回應了業內對于達人直播帶貨是否構成廣告的爭議,有利于規范直播電商領域的“三品一械”廣告營銷行為。但在新規落地的過程中,專家認為仍然存在諸多挑戰,需要各方協同推進。
《辦法》落地存在挑戰
“不可否認的是,網絡直播的實時性與廣告事前審核規定存在天然矛盾,直播內容很難像傳統廣告那樣做到事前審核。依據《廣告法》及相關規定,‘三品一械’廣告必須前置審查,未經審批不得發布。這給直播電商的監管執法帶來現實挑戰。”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表示,直播電商往往涉及平臺、直播間運營者、主播、MCN機構、品牌方等多方主體,責任鏈條長,出現問題往往相互推諉。而面對海量的直播內容,調查取證、定性、處罰等環節需要大量人力與技術支撐,現行的監管執法資源明顯不足,很難做到全面覆蓋。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呂來明表示,《辦法》的實施給各方參與主體的合規要求帶來較大的變化。“比如,對于網紅的代言推薦和直播內容的編輯處理,類似切片分銷等行為,以往不一定會被認定為廣告,現在就需要按照《廣告法》的要求進行合規管理,包括廣告的審查、廣告用語的限制等。”
呂來明分析認為,在該過程中,有兩方面的主體:直播間運營者可能會被認定為廣告的發布者,帶貨的網紅則可能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這兩個主體在直播帶貨過程中,應按照《廣告法》的要求進行規制。此外,平臺在合規監管中,要對帶貨“三品一械”的主播的身份和資質進行審核。同時,平臺如果為網紅代言提供流量支持,平臺也可能構成廣告發布者,也需要承擔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可以說,針對“三品一械”的直播營銷,各方的合規責任相對以往有所加重。
需要多方積極協同
基于上述難點,專家認為,在《辦法》實施過程中,直播營銷中的各方主體應積極協同,共同推動新規的順利落地。
中國廣告協會副秘書長張德志提出七方協同的理念:一是平臺,須核驗直播營銷的主體資質,留存直播交易的時間記錄應超過3年,AI數字人直播須亮明身份,還應開展主播合規培訓,建立違規處置機制,落實先行賠付責任;二是運營者,應主動亮證亮照,特殊品類須持證經營,選品要留痕,宣傳不夸大不造假;三是MCN機構,須對主播進行合規管控,嚴把選品風險關;四是主播,應主動完成合規培訓,對商品進行如實宣傳,不對消費者進行誤導和欺詐;四是監管部門,要開展常態化巡查,嚴查違規行為,開展跨部門協同執法;五是消協組織,要暢通投訴渠道,加強監督維權,對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六是消費者,應主動核驗主播資質,留存直播消費憑證,依法理性維權;七是行業組織,應發揮行業協同作用,如中國廣告協會可以立足服務行業自律、服務行業維權、服務行業發展的宗旨,通過幫助企業進行全資質的主播培訓等方式,落實新規要求。
陳音江表示,從監管部門角度來看,首先,應當考慮出臺相關細化指引,明確“有一定影響力的人”的具體認定標準,進一步完善和細化商品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帶貨“三品一械”的合規邊界、審核流程與處罰標準;其次,要加強跨部門協作,真正實現廣告審查、網絡監管、藥品監管等數據共享與執法聯動;最后,要開展相關直播電商專項執法監管行動,主動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懾。
從平臺責任角度來看,帶貨平臺應建立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對“三品一械”直播間實施更嚴格的準入與監控,利用AI等技術手段對直播內容進行實時關鍵詞、畫面和視頻監測,自動攔截違規信息,明確廣告標識要求,確保商業廣告直播顯著標明“廣告”字樣,同時完善“首問負責、先行賠付”等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暢通和簡化維權路徑。
從主播和MCN機構角度來看,除了嚴格審核產品資質、查驗批準文號和質檢報告等證明文件,還要主動加強合規培訓,確保主播清楚“三品一械”廣告的禁止代言、前置審查等要求,避免使用絕對化用語、夸大療效等違規話術,真正做到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準確的商品或服務信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持續加強消費教育
消費者的自覺主動監督和理性消費是促進《辦法》落地的重要因素,因此,簡明清晰、形式多樣的消費教育必不可少。
“消費者使用勞動成果進行物質和服務的購買和享受即為消費,本應是一個愉快的過程,應幫助消費者增強在消費過程中核驗對方資質的意識。”張德志指出,在消費過程中特別是購買特別重要或貴重的商品,消費者應注意保留相應的證據;如果是通過直播渠道進行消費,可以采取截圖、錄屏等方式留存證據,如果發生消費爭議,在與直播電商經營者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和消協組織主張權益,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要提示消費者,我國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非常完善,市場監管部門也在不斷地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當遇到消費權益受損的情況時,消費者要有維權的主動性,要相信自己有法可依,也有相關部門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張德志認為,在消費教育的過程中,應向消費者重點介紹消費常識、維權路徑和維權基本要求。
陳音江表示,有關部門、社會組織一方面可以通過媒體、社交平臺、直播間等渠道,以案例、短視頻等形式向消費者普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強化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將涉健康產品的廣告識別、網絡消費維權等內容納入青少年健康教育、社區普法活動中,推動公眾樹立科學的消費觀念。
呂來明認為,首先要通過多種形式對《辦法》進行宣傳普及,讓消費者了解新規的內容,明確不同主體的責任劃分;其次要提醒消費者,在直播營銷的購物場景下,特別是對于“三品一械”直播,要仔細了解商品的相關信息,按需購買,警惕營銷過程中的虛假宣傳陷阱。
2月1日起實施的《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達人帶貨定義為商業廣告,回應了業內對于達人直播帶貨是否構成廣告的爭議,有利于規范直播電商領域的“三品一械”廣告營銷行為。但在新規落地的過程中,專家認為仍然存在諸多挑戰,需要各方協同推進。
《辦法》落地存在挑戰
“不可否認的是,網絡直播的實時性與廣告事前審核規定存在天然矛盾,直播內容很難像傳統廣告那樣做到事前審核。依據《廣告法》及相關規定,‘三品一械’廣告必須前置審查,未經審批不得發布。這給直播電商的監管執法帶來現實挑戰。”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表示,直播電商往往涉及平臺、直播間運營者、主播、MCN機構、品牌方等多方主體,責任鏈條長,出現問題往往相互推諉。而面對海量的直播內容,調查取證、定性、處罰等環節需要大量人力與技術支撐,現行的監管執法資源明顯不足,很難做到全面覆蓋。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呂來明表示,《辦法》的實施給各方參與主體的合規要求帶來較大的變化。“比如,對于網紅的代言推薦和直播內容的編輯處理,類似切片分銷等行為,以往不一定會被認定為廣告,現在就需要按照《廣告法》的要求進行合規管理,包括廣告的審查、廣告用語的限制等。”
呂來明分析認為,在該過程中,有兩方面的主體:直播間運營者可能會被認定為廣告的發布者,帶貨的網紅則可能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這兩個主體在直播帶貨過程中,應按照《廣告法》的要求進行規制。此外,平臺在合規監管中,要對帶貨“三品一械”的主播的身份和資質進行審核。同時,平臺如果為網紅代言提供流量支持,平臺也可能構成廣告發布者,也需要承擔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可以說,針對“三品一械”的直播營銷,各方的合規責任相對以往有所加重。
需要多方積極協同
基于上述難點,專家認為,在《辦法》實施過程中,直播營銷中的各方主體應積極協同,共同推動新規的順利落地。
中國廣告協會副秘書長張德志提出七方協同的理念:一是平臺,須核驗直播營銷的主體資質,留存直播交易的時間記錄應超過3年,AI數字人直播須亮明身份,還應開展主播合規培訓,建立違規處置機制,落實先行賠付責任;二是運營者,應主動亮證亮照,特殊品類須持證經營,選品要留痕,宣傳不夸大不造假;三是MCN機構,須對主播進行合規管控,嚴把選品風險關;四是主播,應主動完成合規培訓,對商品進行如實宣傳,不對消費者進行誤導和欺詐;四是監管部門,要開展常態化巡查,嚴查違規行為,開展跨部門協同執法;五是消協組織,要暢通投訴渠道,加強監督維權,對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六是消費者,應主動核驗主播資質,留存直播消費憑證,依法理性維權;七是行業組織,應發揮行業協同作用,如中國廣告協會可以立足服務行業自律、服務行業維權、服務行業發展的宗旨,通過幫助企業進行全資質的主播培訓等方式,落實新規要求。
陳音江表示,從監管部門角度來看,首先,應當考慮出臺相關細化指引,明確“有一定影響力的人”的具體認定標準,進一步完善和細化商品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帶貨“三品一械”的合規邊界、審核流程與處罰標準;其次,要加強跨部門協作,真正實現廣告審查、網絡監管、藥品監管等數據共享與執法聯動;最后,要開展相關直播電商專項執法監管行動,主動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懾。
從平臺責任角度來看,帶貨平臺應建立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對“三品一械”直播間實施更嚴格的準入與監控,利用AI等技術手段對直播內容進行實時關鍵詞、畫面和視頻監測,自動攔截違規信息,明確廣告標識要求,確保商業廣告直播顯著標明“廣告”字樣,同時完善“首問負責、先行賠付”等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暢通和簡化維權路徑。
從主播和MCN機構角度來看,除了嚴格審核產品資質、查驗批準文號和質檢報告等證明文件,還要主動加強合規培訓,確保主播清楚“三品一械”廣告的禁止代言、前置審查等要求,避免使用絕對化用語、夸大療效等違規話術,真正做到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準確的商品或服務信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持續加強消費教育
消費者的自覺主動監督和理性消費是促進《辦法》落地的重要因素,因此,簡明清晰、形式多樣的消費教育必不可少。
“消費者使用勞動成果進行物質和服務的購買和享受即為消費,本應是一個愉快的過程,應幫助消費者增強在消費過程中核驗對方資質的意識。”張德志指出,在消費過程中特別是購買特別重要或貴重的商品,消費者應注意保留相應的證據;如果是通過直播渠道進行消費,可以采取截圖、錄屏等方式留存證據,如果發生消費爭議,在與直播電商經營者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和消協組織主張權益,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要提示消費者,我國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非常完善,市場監管部門也在不斷地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當遇到消費權益受損的情況時,消費者要有維權的主動性,要相信自己有法可依,也有相關部門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張德志認為,在消費教育的過程中,應向消費者重點介紹消費常識、維權路徑和維權基本要求。
陳音江表示,有關部門、社會組織一方面可以通過媒體、社交平臺、直播間等渠道,以案例、短視頻等形式向消費者普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強化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將涉健康產品的廣告識別、網絡消費維權等內容納入青少年健康教育、社區普法活動中,推動公眾樹立科學的消費觀念。
呂來明認為,首先要通過多種形式對《辦法》進行宣傳普及,讓消費者了解新規的內容,明確不同主體的責任劃分;其次要提醒消費者,在直播營銷的購物場景下,特別是對于“三品一械”直播,要仔細了解商品的相關信息,按需購買,警惕營銷過程中的虛假宣傳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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