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進一步規范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近日,山西省市場監管局聯合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個體工商戶、企業等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出臺新規,重點強化民生領域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為平衡經營需求與居民生活環境,避免商業活動對周邊居民造成干擾,《通知》明確,若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申請人應當征求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并填寫《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承諾書》。涉及場所信息不詳或改建自建房的,還須補充《坐落示意圖》。
《通知》取消原自主申報承諾制,經營主體申請登記時需提交合法使用證明。若無法提供規定材料,可提交房屋管理部門或鄉鎮(街道)出具的證明,不再接收社區(村)居委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證明。
《通知》強調,登記機關須與鄉鎮(街道)建立信息推送機制,及時共享將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的主體信息,確保后續監管到位,保障自建房經營安全。推動標準地址數據庫建設,簡化證明。若通過部門數據共享驗證住所真實性及使用權,可依規簡化或免收使用證明材料。
《通知》要求,各級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與窗口培訓,引導經營主體合法利用住所資源。實施中發現問題,可向山西省市場監管局登記注冊處反饋。
近日,山西省市場監管局聯合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經營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個體工商戶、企業等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出臺新規,重點強化民生領域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為平衡經營需求與居民生活環境,避免商業活動對周邊居民造成干擾,《通知》明確,若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申請人應當征求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并填寫《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承諾書》。涉及場所信息不詳或改建自建房的,還須補充《坐落示意圖》。
《通知》取消原自主申報承諾制,經營主體申請登記時需提交合法使用證明。若無法提供規定材料,可提交房屋管理部門或鄉鎮(街道)出具的證明,不再接收社區(村)居委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證明。
《通知》強調,登記機關須與鄉鎮(街道)建立信息推送機制,及時共享將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的主體信息,確保后續監管到位,保障自建房經營安全。推動標準地址數據庫建設,簡化證明。若通過部門數據共享驗證住所真實性及使用權,可依規簡化或免收使用證明材料。
《通知》要求,各級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與窗口培訓,引導經營主體合法利用住所資源。實施中發現問題,可向山西省市場監管局登記注冊處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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