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業務增值稅和消費稅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出口業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1號,以下簡稱《財稅公告》),我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業務增值稅和消費稅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就出口業務增值稅和消費稅退(免)稅[以下簡稱出口退(免)稅]相關事宜予以明確。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公告》共八章。第一章總則,明確出口退(免)稅政策依據及適用范圍。第二章出口退(免)稅備案,明確出口退(免)稅新辦備案、備案變更及備案撤回等相關規定。第三章出口退(免)稅申報,明確出口退(免)稅申報資料、申報受理和撤回等相關規定。第四章出口退(免)稅辦理,明確稅務機關審核辦理出口退(免)稅的相關規定。第五章出口退(免)稅證明管理,明確9類證明事項的開具、補辦、作廢等規定。第六章出口退(免)稅服務和管理事項,明確納稅人可選用的免費申報渠道、全程網上辦、政策提醒等便利服務,以及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收匯等管理要求。第七章其他規定及違章處理,明確納稅人放棄退(免)稅或免稅等辦理要求,以及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等相關規定。第八章附則,明確文本資料的報送形式、視同出口貨物的管理以及《公告》施行時間等。
二、《公告》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答:《公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總體延續,適當整合。總體沿用現行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并將分散在不同時期出臺的管理文件內容進行歸并整合,形成規范統一的管理辦法,便利納稅人理解掌握。二是銜接政策,同步調整。嚴格按照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及出口稅收政策規定,對相應出口退(免)管理規定進行調整,確保依據充分、合法合規。三是回應關切,務實優化。聚焦解決納稅人反映集中的訴求建議,吸納基層稅務機關征管實踐積累的有益經驗,對部分管理規定予以優化完善,增強《公告》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提升服務和管理效能。
三、《公告》在出口退(免)稅備案方面做了哪些調整?
答:《公告》總體沿用了現行出口退(免)稅備案的相關規定,并結合納稅人意見建議進行了局部優化調整。主要包括:一是精簡整合備案表單。將原有規定中出口退(免)稅備案、特定業務備案(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免稅品經營企業備案、委托代辦退稅備案、先退稅后核銷資格申請)5張備案表單簡并整合為1張通用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實現備案事項“一表通辦”,歸集研發機構等8類特定主體備案時需要提供的附送資料,形成1張《出口退(免)稅備案附送資料清單》,實現附送資料“一單明確”。二是優化調整備案變更要求。按照原有規定,納稅人應當在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前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申請變更后不得申報變更前出口業務退(免)稅。針對部分客觀因素確實無法即時結清稅款,或因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對政策不熟悉誤選退(免)稅辦法等實際情況,《公告》在上述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增設例外條款,明確對存在特定情形的出口業務,按照規定報告稅務機關后,無需在變更前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可在變更后繼續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四、納稅人應于何時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備案時需要報送哪些信息資料?
答:納稅人在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申請開具出口退(免)稅證明時,應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備案時,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報送《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并視出口業務具體情況,報送《出口退(免)稅備案附送資料清單》列明的相應附送資料。
舉例說明1:某外貿企業于2026年1月5日注冊成立并辦理了稅務登記,1月8日以一般貿易方式自營出口了一批貨物,并擬于2月2日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該企業在1月5日完成稅務登記后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最晚應于2月2日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完成備案。同時,以一般貿易方式自營出口貨物無附送資料要求,該企業備案時僅需如實報送《出口退(免)稅備案表》。
舉例說明2:某外貿企業于2026年1月5日注冊成立并辦理了稅務登記,1月8日跨境銷售設計服務,并擬于2月2日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該企業在1月5日完成稅務登記后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最晚應于2月2日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完成備案。同時,企業跨境銷售設計服務的,備案時除報送《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外,還應同步報送與境外單位簽訂的跨境銷售服務合同、與跨境銷售服務收入相對應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及其數據表等附送資料。
舉例說明3:某生產企業于2026年1月5日注冊成立并辦理了稅務登記,擬委托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為辦理出口退(免)稅事宜。該企業在1月5日完成稅務登記后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最晚應于首次委托代辦退稅時完成備案。備案時,僅需如實報送《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需注意的是,在填寫備案表時,除填寫出口退(免)稅基本信息相關欄次外,還需在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型中選擇“委托代辦退稅生產企業”,并填寫委托代辦退稅信息相關欄次。
舉例說明4:某生產企業已于2024年1月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和委托代辦退稅備案?!豆妗钒l布新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后,該企業無需按照新的備案表重新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和委托代辦退稅備案。
五、納稅人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此前發生的出口業務應當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變更退(免)稅辦法的,除《公告》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在申請變更前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申請變更后不得再申報辦理變更前的出口業務。
舉例說明:某生產企業因調整經營模式,于2026年4月1日申請將備案的退(免)稅辦法由免抵退稅變更為免退稅。如不存在《公告》第九條規定的特殊情形,則應當就4月1日前發生的出口業務結清出口退(免)稅款。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企業已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后,于4月3日為納稅人辦理變更。該企業自4月3日完成變更后,可就4月1日及以后發生的適用免退稅辦法的出口業務,按照免退稅辦法申報出口退(免)稅。
六、納稅人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前發生的出口業務因特殊情形確實無法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前發生的出口業務存在下列情形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已出口未結清退(免)稅業務報告表》后,已報告的出口業務無需在變更前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可在變更后繼續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一)未收齊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申報附送資料、收匯材料,暫時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
(二)已申報出口退(免)稅但因稅務稽查、出口稅收函調等原因,主管稅務機關暫時無法辦結出口退(免)稅的。
(三)申請變更前三十日內已按照變更后經營模式開展經營的。
(四)在主管稅務機關首次核準出口退(免)稅前發現退(免)稅辦法備案有誤的。
舉例說明1:某外貿企業因調整經營模式,于2026年4月1日申請將備案的退(免)稅辦法由免退稅變更為免抵退稅,但有一筆3月15日出口的貨物尚未取得上游供貨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暫時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此時,該企業可就該筆出口業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已出口未結清退(免)稅業務報告表》,報送后該筆出口業務可無需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先行辦理退(免)稅辦法變更。待收齊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申報憑證后,按照免退稅辦法申報辦理該筆業務的出口退(免)稅。
舉例說明2:某外貿企業因調整經營模式,于2026年4月1日申請將其備案的退(免)稅辦法由免退稅變更為免抵退稅,但有一筆申報業務正在由主管稅務機關發函調查,暫無法在變更前辦結出口退(免)稅。此時,該企業可就該筆出口業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已出口未結清退(免)稅業務報告表》,先行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在變更后,繼續按照免退稅辦法辦理該筆業務的出口退(免)稅。
舉例說明3:某生產企業因經營策略調整,于2026年3月15日起改按外貿企業模式開展經營。該企業于4月1日申請將其備案的退(免)稅辦法由免抵退稅變更為免退稅。該企業可就3月15日至4月1日期間按外貿企業模式開展的出口業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已出口未結清退(免)稅業務報告表》,報送后上述期間的出口業務可在變更后按照免退稅辦法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舉例說明4:某生產企業2026年4月1日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誤將退(免)稅辦法選擇為與自身經營模式不匹配的免退稅辦法。該企業辦理備案后,未曾申報出口退(免)稅。4月10日,該企業發現備案有誤,隨即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并就此前已發生的出口業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已出口未結清退(免)稅業務報告表》,報送后其已發生的出口業務可在變更后按照免抵退稅辦法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七、納稅人申請變更主管稅務機關時,部分出口業務尚未申報出口退(免)稅,這些業務后續應向何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
答:納稅人申請變更主管稅務機關的,原主管稅務機關辦結納稅人已申請的出口退(免)稅相關事宜后,即可為其辦理備案變更。納稅人尚未申請的出口退(免)稅相關事宜,應當向變更后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八、《公告》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方面做了哪些調整?
答:《公告》總體沿用了現行出口退(免)稅申報的相關規定,并根據出口稅收政策調整情況及納稅人實際申報需求,對部分申報表單及申報要求進行了配套調整優化。主要包括:一是完善申報表單。針對在軌交付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航天運輸服務可以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政策新規,對申報明細表單相關欄次進行調整,滿足上述出口業務免抵退稅申報需要。二是細化申報要求。針對外貿企業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特殊情形,細化明確退(免)稅申報要求:總體比照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同時,外購業務還需同時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九、納稅人申報在軌交付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免抵退稅時,應當報送哪些申報資料?
答:納稅人在軌交付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報送以下申報資料:
(一)《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及修理修配服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三)出口發票或者普通發票。
(四)《出口退(免)稅申報附送資料清單》要求報送的資料,具體為:1.簽訂的在軌交付合同(在軌交付合同存在對應項目清單的,還應當提供項目清單);2.從與之簽訂在軌交付合同的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五)市級以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十、納稅人申報航天運輸服務免抵退稅時,應當報送哪些申報資料?
答:納稅人提供航天運輸服務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報送以下申報資料:
(一)《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二)《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航天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三)出口發票或者普通發票。
(四)《出口退(免)稅申報附送資料清單》要求報送的資料,具體為:1.簽訂的發射合同(發射合同存在對應項目清單的,還應當提供項目清單);2.從與之簽訂發射合同的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五)市級以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十一、外貿企業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在申報免抵退稅時應當報送哪些申報資料?
答:外貿企業申報免抵退稅時,應當參照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要求,按照《公告》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報免抵退稅。屬于外購業務的,還需同時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舉例說明:某外貿企業2024年1月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備案的企業類型為“外貿企業”、退(免)稅辦法為“免退稅”。2026年2月,該企業具備研發能力,開始直接向境外單位銷售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研發服務。按照《財稅公告》的規定,該企業就其研發服務連同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該企業當月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時,將退(免)稅辦法由“免退稅”變更為“免抵退稅”,企業類型無需變更,仍為“外貿企業”。
情形一:2026年3月10日,該企業就其直接向境外單位銷售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研發服務申報免抵退稅時,應當報送以下申報資料:
(一)《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二)《跨境銷售服務及無形資產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跨境銷售服務及無形資產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
(三)出口發票或者普通發票。
(四)《出口退(免)稅申報附送資料清單》要求報送的資料,具體為:1.與境外單位簽訂的研發合同;2.與服務收入相對應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及其數據表;3.從與之簽訂研發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五)市級以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情形二:2026年3月10日,該企業就其直接向境外單位銷售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研發服務及外購出口貨物一并申報免抵退稅時,除提供情形一所列申報資料外,還應當按照生產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規定報送相關申報資料,并就其外購出口貨物同時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十二、納稅人申報消費稅退(免)稅時,應當報送哪些申報資料?
答:納稅人辦理消費稅退(免)稅申報的,應當與其對應的增值稅退(免)稅一并申報,并報送下列申報資料:
(一)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報送《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同時根據實際業務情況報送《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或者《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
(二)適用免退稅辦法的,應當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同時根據實際業務情況報送《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或者《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十三、納稅人發現出口退(免)稅申報有誤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應當視該筆申報業務的核準情況分別處理:一是該筆申報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納稅人報送《撤回出口退(免)稅申報申請表》,并選擇“撤回原因”為“申報錯誤申請撤回”,申請撤回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存在不予退(免)稅情形的,即可撤回。二是該筆申報已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納稅人應當用負數沖減原申報數據。
納稅人已撤回或者已用負數沖減的上述申報數據涉及的申報憑證,后續可以重新用于申報出口退(免)稅。
十四、納稅人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出口業務發生銷售退回,應當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出口業務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應當在發生的當月或者次月用負數沖減原出口退(免)稅申報數據。沖減后,當期應退(免)稅額為負數的,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應當結轉下期繼續抵減,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應當繳回稅款;應退(免)稅額為正數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舉例說明1:某外貿企業于2026年1月出口一批服裝,2月申報出口退(免)稅5000元,稅務機關于當月審核通過后為其辦理了出口退(免)稅5000元。6月該批服裝因尺碼不符合外商要求全部退貨,該企業應當于6月或者7月用負數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
情形一:該企業于7月提交了一筆出口退(免)稅額為-5000的申報數據,將此前原退(免)稅申報數據負數沖減。同期該企業因發生其他出口業務一并提交了一筆出口退(免)稅額為7000元的申報數據,此時,該企業7月當期的應退(免)稅額為2000元(2000元=-5000元+7000元)。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為該企業辦理退稅2000元。
情形二:該企業于7月提交了一筆出口退(免)稅額為-5000的申報數據,將此前原退(免)稅申報數據負數沖減,同期該企業因發生其他出口業務一并提交了一筆出口退(免)稅額為3000元的申報數據,此時,該企業在7月當期的應退(免)稅額為-2000元(-2000元=-5000元+3000元)。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該企業應當繳回稅款2000元。
舉例說明2:某生產企業于2026年1月出口一批服裝,2月申報出口退(免)稅5000元,稅務機關于當月審核通過后為其辦理了出口退(免)稅5000元。6月該批服裝因尺碼不符合外商要求全部退貨,該企業應當于6月或者7月用負數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
情形一:該企業于7月提交了一筆出口退(免)稅額為-5000的申報數據,將此前原退(免)稅申報數據負數沖減。同時該企業因發生其他出口業務一并提交了一筆出口退(免)稅額為7000元的申報數據,此時,該企業在7月當期的應退(免)稅額為2000元(2000元=-5000元+7000元)。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為該企業辦理退(免)稅2000元。
情形二:該企業于7月提交了一筆出口退(免)稅額為-5000的申報數據,將此前原退(免)稅申報數據負數沖減。同時該企業因發生其他出口業務一并提交了一筆出口退(免)稅額為3000元的申報數據,此時,該企業在7月當期的應退(免)稅額為-2000元(-2000元=-5000元+3000元)。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該企業應當將-2000元的應退(免)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十五、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涉嫌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稅務機關立案未處理完畢的,其出口退(免)稅業務應當如何處理?
答: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存在涉嫌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稅務機關立案未處理完畢的,所涉及的出口業務暫不辦理出口退(免)稅。已經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所涉及的退稅額暫扣納稅人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主管稅務機關待核實排除疑點后,方可繼續按照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或者解除暫扣應退稅款。
舉例說明:某外貿企業于2026年1月4日就一批出口服裝申報出口退(免)稅,該筆申報對應的購進憑證共包括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退稅額2000元。1月9日,該企業因涉嫌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稅務機關立案檢查,涉案發票為1月4日申報出口退(免)稅使用的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退稅額2000元。
情形一:1月9日該企業被立案檢查時,1月4日申報的出口退(免)稅申報尚未辦理完畢,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該筆出口業務對應的2000元退稅額,待稅務機關核實排除相應疑點后,方可繼續辦理。
情形二:1月9日該企業被立案檢查時,1月4日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已辦理完畢,另有一筆1月8日申報的3000元出口退(免)稅已審核通過但尚未辦理完畢,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涉案發票對應的2000元退稅額,暫扣該企業已審核通過的2000元應退稅款。
十六、納稅人存在何種情形,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其全部出口業務暫不辦理出口退(免)稅?
答: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暫不辦理納稅人的出口退(免)稅:
(一)狀態為非正常戶的;
(二)存在應繳回逾期未繳回出口退(免)稅款的;
(三)拒不配合稅務機關開展出口退(免)稅相關核查的;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舉例說明:某新辦企業在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拒絕配合主管稅務機關開展實地核查,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后仍拒絕接受核查,導致主管稅務機關難以確認其是否滿足退(免)稅條件。在該企業配合核查前,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其全部出口退(免)稅業務,待其配合核查后再予以辦理。
十七、《公告》在出口退(免)稅證明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調整?
答:《公告》總體沿用了現行出口退(免)稅證明申請開具的相關規定,并根據出口退(免)稅政策調整、稅務部門與海關部門深化協作等情況,對部分證明的申請和開具規定進行了調整優化。主要包括:一是實現證明全面電子化。在2022年已實現6類證明電子化開具的基礎上,結合稅務與海關等部門數據共享新情況,明確剩余的3類證明(《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也可電子化開具使用。二是調整證明辦理時限要求。根據出口貨物自報關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未申報辦理退(免)稅、免稅應繳納增值稅的政策規定,《公告》同步明確,委托出口貨物的受托方應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十八、納稅人可以選擇哪些免費的出口退(免)稅便捷申報渠道?
答:納稅人可以選擇全國統一規范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離線申報工具三種免費申報渠道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宜。
十九、納稅人可享受哪些出口退(免)稅相關提醒服務?
答:稅務機關為納稅人免費提供出口退(免)稅政策更新、出口退稅率文庫升級、尚有未用于出口退(免)稅申報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已辦結出口退(免)稅等提醒服務。納稅人可自行選擇訂閱提醒服務內容。上述提醒服務僅供納稅人參考,不作為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宜的依據。
二十、納稅人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和對外修理修配服務,應當如何進行備案單證管理?
答:納稅人應當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十五日內,將下列備案單證妥善留存(因成交方式特性,納稅人沒有相應備案單證的除外),并按照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時間順序制作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備案單證存放方式,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一)購銷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等。
(二)出口貨物的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納稅人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發票,納稅人承付費用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費發票等。
(三)納稅人委托其他單位報關的單據。包括:委托報關協議、受托報關單位為其開具的代理報關服務費發票等。
納稅人無法取得上述備案單證的,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者作用的其他資料替代。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納稅人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十年。
二十一、納稅人提供對外修理修配服務申報出口退(免)稅,在收匯方面有何要求?
答:對外修理修配服務參照出口貨物實行收匯管理。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對外修理修配服務,應當在報關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收匯。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所列情形的,留存《出口業務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視同收匯;其中,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報關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后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收匯,且不得晚于報關出口之日起三十六個月。
二十二、納稅人跨境銷售服務(對外修理修配服務除外)、無形資產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應當如何報送收匯材料?
答:納稅人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跨境銷售服務(對外修理修配服務除外)、無形資產,按照《公告》第三章規定報送相應收款憑證或者反映收入原始構成的單據憑證等申報資料的,視為報送收匯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出口業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1號,以下簡稱《財稅公告》),我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業務增值稅和消費稅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就出口業務增值稅和消費稅退(免)稅[以下簡稱出口退(免)稅]相關事宜予以明確。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公告》共八章。第一章總則,明確出口退(免)稅政策依據及適用范圍。第二章出口退(免)稅備案,明確出口退(免)稅新辦備案、備案變更及備案撤回等相關規定。第三章出口退(免)稅申報,明確出口退(免)稅申報資料、申報受理和撤回等相關規定。第四章出口退(免)稅辦理,明確稅務機關審核辦理出口退(免)稅的相關規定。第五章出口退(免)稅證明管理,明確9類證明事項的開具、補辦、作廢等規定。第六章出口退(免)稅服務和管理事項,明確納稅人可選用的免費申報渠道、全程網上辦、政策提醒等便利服務,以及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收匯等管理要求。第七章其他規定及違章處理,明確納稅人放棄退(免)稅或免稅等辦理要求,以及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等相關規定。第八章附則,明確文本資料的報送形式、視同出口貨物的管理以及《公告》施行時間等。
二、《公告》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答:《公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總體延續,適當整合。總體沿用現行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并將分散在不同時期出臺的管理文件內容進行歸并整合,形成規范統一的管理辦法,便利納稅人理解掌握。二是銜接政策,同步調整。嚴格按照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及出口稅收政策規定,對相應出口退(免)管理規定進行調整,確保依據充分、合法合規。三是回應關切,務實優化。聚焦解決納稅人反映集中的訴求建議,吸納基層稅務機關征管實踐積累的有益經驗,對部分管理規定予以優化完善,增強《公告》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提升服務和管理效能。
三、《公告》在出口退(免)稅備案方面做了哪些調整?
答:《公告》總體沿用了現行出口退(免)稅備案的相關規定,并結合納稅人意見建議進行了局部優化調整。主要包括:一是精簡整合備案表單。將原有規定中出口退(免)稅備案、特定業務備案(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免稅品經營企業備案、委托代辦退稅備案、先退稅后核銷資格申請)5張備案表單簡并整合為1張通用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實現備案事項“一表通辦”,歸集研發機構等8類特定主體備案時需要提供的附送資料,形成1張《出口退(免)稅備案附送資料清單》,實現附送資料“一單明確”。二是優化調整備案變更要求。按照原有規定,納稅人應當在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前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申請變更后不得申報變更前出口業務退(免)稅。針對部分客觀因素確實無法即時結清稅款,或因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對政策不熟悉誤選退(免)稅辦法等實際情況,《公告》在上述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增設例外條款,明確對存在特定情形的出口業務,按照規定報告稅務機關后,無需在變更前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可在變更后繼續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四、納稅人應于何時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備案時需要報送哪些信息資料?
答:納稅人在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申請開具出口退(免)稅證明時,應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備案時,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報送《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并視出口業務具體情況,報送《出口退(免)稅備案附送資料清單》列明的相應附送資料。
舉例說明1:某外貿企業于2026年1月5日注冊成立并辦理了稅務登記,1月8日以一般貿易方式自營出口了一批貨物,并擬于2月2日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該企業在1月5日完成稅務登記后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最晚應于2月2日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完成備案。同時,以一般貿易方式自營出口貨物無附送資料要求,該企業備案時僅需如實報送《出口退(免)稅備案表》。
舉例說明2:某外貿企業于2026年1月5日注冊成立并辦理了稅務登記,1月8日跨境銷售設計服務,并擬于2月2日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該企業在1月5日完成稅務登記后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最晚應于2月2日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完成備案。同時,企業跨境銷售設計服務的,備案時除報送《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外,還應同步報送與境外單位簽訂的跨境銷售服務合同、與跨境銷售服務收入相對應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及其數據表等附送資料。
舉例說明3:某生產企業于2026年1月5日注冊成立并辦理了稅務登記,擬委托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為辦理出口退(免)稅事宜。該企業在1月5日完成稅務登記后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最晚應于首次委托代辦退稅時完成備案。備案時,僅需如實報送《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需注意的是,在填寫備案表時,除填寫出口退(免)稅基本信息相關欄次外,還需在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型中選擇“委托代辦退稅生產企業”,并填寫委托代辦退稅信息相關欄次。
舉例說明4:某生產企業已于2024年1月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和委托代辦退稅備案?!豆妗钒l布新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后,該企業無需按照新的備案表重新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和委托代辦退稅備案。
五、納稅人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此前發生的出口業務應當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變更退(免)稅辦法的,除《公告》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在申請變更前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申請變更后不得再申報辦理變更前的出口業務。
舉例說明:某生產企業因調整經營模式,于2026年4月1日申請將備案的退(免)稅辦法由免抵退稅變更為免退稅。如不存在《公告》第九條規定的特殊情形,則應當就4月1日前發生的出口業務結清出口退(免)稅款。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企業已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后,于4月3日為納稅人辦理變更。該企業自4月3日完成變更后,可就4月1日及以后發生的適用免退稅辦法的出口業務,按照免退稅辦法申報出口退(免)稅。
六、納稅人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前發生的出口業務因特殊情形確實無法結清出口退(免)稅款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前發生的出口業務存在下列情形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已出口未結清退(免)稅業務報告表》后,已報告的出口業務無需在變更前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可在變更后繼續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一)未收齊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申報附送資料、收匯材料,暫時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
(二)已申報出口退(免)稅但因稅務稽查、出口稅收函調等原因,主管稅務機關暫時無法辦結出口退(免)稅的。
(三)申請變更前三十日內已按照變更后經營模式開展經營的。
(四)在主管稅務機關首次核準出口退(免)稅前發現退(免)稅辦法備案有誤的。
舉例說明1:某外貿企業因調整經營模式,于2026年4月1日申請將備案的退(免)稅辦法由免退稅變更為免抵退稅,但有一筆3月15日出口的貨物尚未取得上游供貨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暫時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此時,該企業可就該筆出口業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已出口未結清退(免)稅業務報告表》,報送后該筆出口業務可無需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先行辦理退(免)稅辦法變更。待收齊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申報憑證后,按照免退稅辦法申報辦理該筆業務的出口退(免)稅。
舉例說明2:某外貿企業因調整經營模式,于2026年4月1日申請將其備案的退(免)稅辦法由免退稅變更為免抵退稅,但有一筆申報業務正在由主管稅務機關發函調查,暫無法在變更前辦結出口退(免)稅。此時,該企業可就該筆出口業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已出口未結清退(免)稅業務報告表》,先行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在變更后,繼續按照免退稅辦法辦理該筆業務的出口退(免)稅。
舉例說明3:某生產企業因經營策略調整,于2026年3月15日起改按外貿企業模式開展經營。該企業于4月1日申請將其備案的退(免)稅辦法由免抵退稅變更為免退稅。該企業可就3月15日至4月1日期間按外貿企業模式開展的出口業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已出口未結清退(免)稅業務報告表》,報送后上述期間的出口業務可在變更后按照免退稅辦法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舉例說明4:某生產企業2026年4月1日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誤將退(免)稅辦法選擇為與自身經營模式不匹配的免退稅辦法。該企業辦理備案后,未曾申報出口退(免)稅。4月10日,該企業發現備案有誤,隨即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并就此前已發生的出口業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已出口未結清退(免)稅業務報告表》,報送后其已發生的出口業務可在變更后按照免抵退稅辦法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七、納稅人申請變更主管稅務機關時,部分出口業務尚未申報出口退(免)稅,這些業務后續應向何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
答:納稅人申請變更主管稅務機關的,原主管稅務機關辦結納稅人已申請的出口退(免)稅相關事宜后,即可為其辦理備案變更。納稅人尚未申請的出口退(免)稅相關事宜,應當向變更后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八、《公告》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方面做了哪些調整?
答:《公告》總體沿用了現行出口退(免)稅申報的相關規定,并根據出口稅收政策調整情況及納稅人實際申報需求,對部分申報表單及申報要求進行了配套調整優化。主要包括:一是完善申報表單。針對在軌交付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航天運輸服務可以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政策新規,對申報明細表單相關欄次進行調整,滿足上述出口業務免抵退稅申報需要。二是細化申報要求。針對外貿企業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特殊情形,細化明確退(免)稅申報要求:總體比照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同時,外購業務還需同時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九、納稅人申報在軌交付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免抵退稅時,應當報送哪些申報資料?
答:納稅人在軌交付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報送以下申報資料:
(一)《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及修理修配服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三)出口發票或者普通發票。
(四)《出口退(免)稅申報附送資料清單》要求報送的資料,具體為:1.簽訂的在軌交付合同(在軌交付合同存在對應項目清單的,還應當提供項目清單);2.從與之簽訂在軌交付合同的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五)市級以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十、納稅人申報航天運輸服務免抵退稅時,應當報送哪些申報資料?
答:納稅人提供航天運輸服務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報送以下申報資料:
(一)《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二)《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航天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三)出口發票或者普通發票。
(四)《出口退(免)稅申報附送資料清單》要求報送的資料,具體為:1.簽訂的發射合同(發射合同存在對應項目清單的,還應當提供項目清單);2.從與之簽訂發射合同的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五)市級以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十一、外貿企業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在申報免抵退稅時應當報送哪些申報資料?
答:外貿企業申報免抵退稅時,應當參照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要求,按照《公告》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報免抵退稅。屬于外購業務的,還需同時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舉例說明:某外貿企業2024年1月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備案的企業類型為“外貿企業”、退(免)稅辦法為“免退稅”。2026年2月,該企業具備研發能力,開始直接向境外單位銷售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研發服務。按照《財稅公告》的規定,該企業就其研發服務連同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該企業當月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時,將退(免)稅辦法由“免退稅”變更為“免抵退稅”,企業類型無需變更,仍為“外貿企業”。
情形一:2026年3月10日,該企業就其直接向境外單位銷售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研發服務申報免抵退稅時,應當報送以下申報資料:
(一)《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二)《跨境銷售服務及無形資產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跨境銷售服務及無形資產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
(三)出口發票或者普通發票。
(四)《出口退(免)稅申報附送資料清單》要求報送的資料,具體為:1.與境外單位簽訂的研發合同;2.與服務收入相對應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及其數據表;3.從與之簽訂研發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五)市級以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情形二:2026年3月10日,該企業就其直接向境外單位銷售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研發服務及外購出口貨物一并申報免抵退稅時,除提供情形一所列申報資料外,還應當按照生產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規定報送相關申報資料,并就其外購出口貨物同時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十二、納稅人申報消費稅退(免)稅時,應當報送哪些申報資料?
答:納稅人辦理消費稅退(免)稅申報的,應當與其對應的增值稅退(免)稅一并申報,并報送下列申報資料:
(一)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報送《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同時根據實際業務情況報送《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或者《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
(二)適用免退稅辦法的,應當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同時根據實際業務情況報送《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或者《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十三、納稅人發現出口退(免)稅申報有誤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應當視該筆申報業務的核準情況分別處理:一是該筆申報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納稅人報送《撤回出口退(免)稅申報申請表》,并選擇“撤回原因”為“申報錯誤申請撤回”,申請撤回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存在不予退(免)稅情形的,即可撤回。二是該筆申報已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納稅人應當用負數沖減原申報數據。
納稅人已撤回或者已用負數沖減的上述申報數據涉及的申報憑證,后續可以重新用于申報出口退(免)稅。
十四、納稅人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出口業務發生銷售退回,應當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出口業務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應當在發生的當月或者次月用負數沖減原出口退(免)稅申報數據。沖減后,當期應退(免)稅額為負數的,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應當結轉下期繼續抵減,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應當繳回稅款;應退(免)稅額為正數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舉例說明1:某外貿企業于2026年1月出口一批服裝,2月申報出口退(免)稅5000元,稅務機關于當月審核通過后為其辦理了出口退(免)稅5000元。6月該批服裝因尺碼不符合外商要求全部退貨,該企業應當于6月或者7月用負數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
情形一:該企業于7月提交了一筆出口退(免)稅額為-5000的申報數據,將此前原退(免)稅申報數據負數沖減。同期該企業因發生其他出口業務一并提交了一筆出口退(免)稅額為7000元的申報數據,此時,該企業7月當期的應退(免)稅額為2000元(2000元=-5000元+7000元)。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為該企業辦理退稅2000元。
情形二:該企業于7月提交了一筆出口退(免)稅額為-5000的申報數據,將此前原退(免)稅申報數據負數沖減,同期該企業因發生其他出口業務一并提交了一筆出口退(免)稅額為3000元的申報數據,此時,該企業在7月當期的應退(免)稅額為-2000元(-2000元=-5000元+3000元)。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該企業應當繳回稅款2000元。
舉例說明2:某生產企業于2026年1月出口一批服裝,2月申報出口退(免)稅5000元,稅務機關于當月審核通過后為其辦理了出口退(免)稅5000元。6月該批服裝因尺碼不符合外商要求全部退貨,該企業應當于6月或者7月用負數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
情形一:該企業于7月提交了一筆出口退(免)稅額為-5000的申報數據,將此前原退(免)稅申報數據負數沖減。同時該企業因發生其他出口業務一并提交了一筆出口退(免)稅額為7000元的申報數據,此時,該企業在7月當期的應退(免)稅額為2000元(2000元=-5000元+7000元)。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為該企業辦理退(免)稅2000元。
情形二:該企業于7月提交了一筆出口退(免)稅額為-5000的申報數據,將此前原退(免)稅申報數據負數沖減。同時該企業因發生其他出口業務一并提交了一筆出口退(免)稅額為3000元的申報數據,此時,該企業在7月當期的應退(免)稅額為-2000元(-2000元=-5000元+3000元)。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該企業應當將-2000元的應退(免)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十五、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涉嫌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稅務機關立案未處理完畢的,其出口退(免)稅業務應當如何處理?
答: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存在涉嫌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稅務機關立案未處理完畢的,所涉及的出口業務暫不辦理出口退(免)稅。已經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所涉及的退稅額暫扣納稅人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主管稅務機關待核實排除疑點后,方可繼續按照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或者解除暫扣應退稅款。
舉例說明:某外貿企業于2026年1月4日就一批出口服裝申報出口退(免)稅,該筆申報對應的購進憑證共包括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退稅額2000元。1月9日,該企業因涉嫌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稅務機關立案檢查,涉案發票為1月4日申報出口退(免)稅使用的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退稅額2000元。
情形一:1月9日該企業被立案檢查時,1月4日申報的出口退(免)稅申報尚未辦理完畢,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該筆出口業務對應的2000元退稅額,待稅務機關核實排除相應疑點后,方可繼續辦理。
情形二:1月9日該企業被立案檢查時,1月4日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已辦理完畢,另有一筆1月8日申報的3000元出口退(免)稅已審核通過但尚未辦理完畢,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涉案發票對應的2000元退稅額,暫扣該企業已審核通過的2000元應退稅款。
十六、納稅人存在何種情形,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其全部出口業務暫不辦理出口退(免)稅?
答: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暫不辦理納稅人的出口退(免)稅:
(一)狀態為非正常戶的;
(二)存在應繳回逾期未繳回出口退(免)稅款的;
(三)拒不配合稅務機關開展出口退(免)稅相關核查的;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舉例說明:某新辦企業在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拒絕配合主管稅務機關開展實地核查,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后仍拒絕接受核查,導致主管稅務機關難以確認其是否滿足退(免)稅條件。在該企業配合核查前,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其全部出口退(免)稅業務,待其配合核查后再予以辦理。
十七、《公告》在出口退(免)稅證明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調整?
答:《公告》總體沿用了現行出口退(免)稅證明申請開具的相關規定,并根據出口退(免)稅政策調整、稅務部門與海關部門深化協作等情況,對部分證明的申請和開具規定進行了調整優化。主要包括:一是實現證明全面電子化。在2022年已實現6類證明電子化開具的基礎上,結合稅務與海關等部門數據共享新情況,明確剩余的3類證明(《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也可電子化開具使用。二是調整證明辦理時限要求。根據出口貨物自報關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未申報辦理退(免)稅、免稅應繳納增值稅的政策規定,《公告》同步明確,委托出口貨物的受托方應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十八、納稅人可以選擇哪些免費的出口退(免)稅便捷申報渠道?
答:納稅人可以選擇全國統一規范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離線申報工具三種免費申報渠道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宜。
十九、納稅人可享受哪些出口退(免)稅相關提醒服務?
答:稅務機關為納稅人免費提供出口退(免)稅政策更新、出口退稅率文庫升級、尚有未用于出口退(免)稅申報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已辦結出口退(免)稅等提醒服務。納稅人可自行選擇訂閱提醒服務內容。上述提醒服務僅供納稅人參考,不作為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宜的依據。
二十、納稅人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和對外修理修配服務,應當如何進行備案單證管理?
答:納稅人應當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十五日內,將下列備案單證妥善留存(因成交方式特性,納稅人沒有相應備案單證的除外),并按照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時間順序制作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備案單證存放方式,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一)購銷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等。
(二)出口貨物的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納稅人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發票,納稅人承付費用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費發票等。
(三)納稅人委托其他單位報關的單據。包括:委托報關協議、受托報關單位為其開具的代理報關服務費發票等。
納稅人無法取得上述備案單證的,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者作用的其他資料替代。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納稅人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十年。
二十一、納稅人提供對外修理修配服務申報出口退(免)稅,在收匯方面有何要求?
答:對外修理修配服務參照出口貨物實行收匯管理。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對外修理修配服務,應當在報關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收匯。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所列情形的,留存《出口業務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視同收匯;其中,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報關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后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收匯,且不得晚于報關出口之日起三十六個月。
二十二、納稅人跨境銷售服務(對外修理修配服務除外)、無形資產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應當如何報送收匯材料?
答:納稅人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跨境銷售服務(對外修理修配服務除外)、無形資產,按照《公告》第三章規定報送相應收款憑證或者反映收入原始構成的單據憑證等申報資料的,視為報送收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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