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行政復議監督功能提升市場監管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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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充分發揮行政復議的制度優勢,強化行政復議的監督功能,不斷提升市場監管依法行政水平,落實“繁簡分流”新機制,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堅持“辦案一件、規范一片”,從源頭化解行政爭議。
今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正式實施。
為將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落到實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充分發揮行政復議的制度優勢,強化行政復議的監督功能,不斷提升市場監管依法行政水平,落實“繁簡分流”新機制,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堅持“辦案一件、規范一片”,從源頭化解行政爭議。
同時,市場監管總局不斷優化行政復議審理程序,提高工作質效,通過分析依法行政的重點領域、地域、層級、環節,及時總結梳理行政復議案件中反映出的執法共性問題,有針對性地推動提升執法水平,加強對本系統化解行政爭議工作的正面指導,切實把矛盾和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前端。
對標新法規定 及時完善制度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公布后,市場監管總局即著手修改2019年制定的《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做好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從2023年9月開始,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先后前往重慶、上海、廣東、內蒙古、廣西等地就修訂工作進行調研,與一線市場監管執法人員交流座談。
同年12月,市場監管總局黨組審議通過修訂后的《指導意見》。今年1月3日,新修訂的《指導意見》正式印發,為全國市場監管系統開展行政復議應訴工作、化解行政爭議提供了有力指引。
“新修訂的《指導意見》是市場監管系統落實落細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各項新規定的集中體現,與原《指導意見》相比,從管轄范圍、程序要求、強化監督、系統聯動、工作機制等各方面對照新法進行優化調整,內容大幅充實,從五大部分十六條增加到七大部分二十七條。”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說。
新修訂的《指導意見》明確市場監管系統行政復議范圍和復議案件管轄范圍,要求準確把握行政復議范圍,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權利。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對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協議行為不服、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等申請行政復議,符合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均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嚴格執行案件管轄范圍規定,對市場監管總局各司局以總局、國家反壟斷局、國家認監委或者國家標準委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總局管轄。
新修訂的《指導意見》明確市場監管總局將全面履行審理程序新規定,充分運用新法賦予的新機制新手段,區分不同情況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對于行政復議答復、聽取意見、聽證程序提出工作要求。強調將調解工作貫穿于行政復議案前、案中、案后全過程,把更多市場監管領域行政爭議吸納和化解在行政復議過程中。
新修訂的《指導意見》明確要加強行政復議對行政行為的監督。落實行政復議全面審查原則,堅持有錯必糾,對行政行為確有違法或者不當的,堅決依法予以變更、撤銷或部分撤銷、責令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等,不斷提高行政復議工作的內部監督效果。明確對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服這一特殊情形的處理方式。要求充分利用多種監督手段,強調對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責。
新修訂的《指導意見》要求加強上下左右協調聯動,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主動與本級行政復議機構加強溝通,建立常態化聯系機制。縱向聯動方面,加強總局對地方局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指導。
此外,新修訂的《指導意見》還明確了“誰作為,誰負責”的原則,據此確定行政應訴承辦機構。規范行政應訴工作流程,要求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行政應訴通知書的要求積極應訴。還特別強調了敗訴追責問題。
依法行使職權 促進自我糾錯
與大多數國務院部門一樣,市場監管總局在行政復議工作中具有“三重角色”,其既是依法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又是對自身行政行為進行審視的行政復議機關,還承擔著對下指導本系統業務工作的職責。為此,市場監管總局注重監督和指導“兩手抓”,既要通過行政復議監督行政權力依法公正行使,促進自我糾錯,也要從正面指導本部門本系統執法機構有效定分止爭。
在市場監管總局的指導下,上海、江蘇等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聚焦行政執法中的難點癥結問題,不斷加強調查研究、探索創新,對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的全面準確貫徹落實發揮了有效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在2019年至2022年出臺的三版免罰清單基礎上,于2023年出臺《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及不予處罰清單4.0版和減輕處罰清單1.0版,統一行政處罰法中免罰減罰的執法標準口徑,新增35項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明確18種減輕處罰情形,填補裁量空白,避免“小過重罰”。2022年,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在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規定的免責情形基礎上,以解決本市市場監管基層執法人員實踐中最迫切、最需要解決的履職風險點為切入口,出臺《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盡職免責若干規定(試行)》,明確對市場監管行政執法人員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18項情形,填補了該市市場監管領域盡職免責制度的空白,從根本上消除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積極履職、主動作為的顧慮,有力保護執法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和能動性。
為了規范行使執法權力,形成寬嚴相濟的執法氛圍,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在堅持“四個最嚴”、有力打擊嚴重違法行為的同時,持續發力包容審慎監管。先后印發不予實施強制措施、裁量權基準等一系列指導文件,細化“違法行為輕微”等五個方面判定因素,建立全國首個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減輕處罰清單。推動實現長三角免罰輕罰一體化進程,聯合三省一市市場監管部門出臺《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打造長三角市場監管“一體化執法標尺”。通過打好寬嚴相濟執法“組合拳”,從根源上消解了大量行政執法爭議。
有效化解糾紛 源頭減少爭議
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是行政復議制度的核心要義。
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市場監管總局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堅持全面審查、有錯必糾,對于自身行政行為該撤銷的堅決予以撤銷,該確認違法的、該變更的毫不手軟,把問題化解在政府層面,把爭議化解在萌芽階段。”
為此,市場監管總局始終堅持“辦案一件、規范一片”,通過分析行政復議案件所涉及的重點領域、地域、層級、環節,及時總結其中反映出的行政執法共性問題,有針對性地推動改進執法水平,不斷推動完善立法、改進執法。
同時,市場監管總局還積極創新監督工作方式,對近年來總局行政敗訴案件進行全面梳理分析,分類歸納敗訴原因,找出爭議多發點、敗訴易發點,向各內設司局發出《風險提示函》,要求做好自查自糾,舉一反三,切實降低敗訴風險,同時加強前端治理,依法規范行使行政權力,從源頭上減少行政爭議。
加強對本系統化解行政爭議工作的正面指導,切實把矛盾和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前端,是市場監管總局的另一特色做法。
據了解,今年以來,市場監管總局著手起草市場監管領域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工作指南。根據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就市場監管領域行政爭議多發點進行梳理分析,提出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效化解方法,為全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工作提供有益參考。該工作指南的研究制定,是針對市場監管領域寬泛、爭議數量多、處理難度大的現狀提出的務實舉措,目的就是讓一線監管執法人員提前預判哪些問題是群眾比較關注、容易引發爭議的,對于這些爭議焦點問題做到依法履職“防患于未然”,出現爭議能有效化解,做到“案結事了人和”,真正把中央對于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要求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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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充分發揮行政復議的制度優勢,強化行政復議的監督功能,不斷提升市場監管依法行政水平,落實“繁簡分流”新機制,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堅持“辦案一件、規范一片”,從源頭化解行政爭議。
今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正式實施。
為將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落到實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充分發揮行政復議的制度優勢,強化行政復議的監督功能,不斷提升市場監管依法行政水平,落實“繁簡分流”新機制,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堅持“辦案一件、規范一片”,從源頭化解行政爭議。
同時,市場監管總局不斷優化行政復議審理程序,提高工作質效,通過分析依法行政的重點領域、地域、層級、環節,及時總結梳理行政復議案件中反映出的執法共性問題,有針對性地推動提升執法水平,加強對本系統化解行政爭議工作的正面指導,切實把矛盾和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前端。
對標新法規定 及時完善制度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公布后,市場監管總局即著手修改2019年制定的《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做好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從2023年9月開始,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先后前往重慶、上海、廣東、內蒙古、廣西等地就修訂工作進行調研,與一線市場監管執法人員交流座談。
同年12月,市場監管總局黨組審議通過修訂后的《指導意見》。今年1月3日,新修訂的《指導意見》正式印發,為全國市場監管系統開展行政復議應訴工作、化解行政爭議提供了有力指引。
“新修訂的《指導意見》是市場監管系統落實落細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各項新規定的集中體現,與原《指導意見》相比,從管轄范圍、程序要求、強化監督、系統聯動、工作機制等各方面對照新法進行優化調整,內容大幅充實,從五大部分十六條增加到七大部分二十七條。”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說。
新修訂的《指導意見》明確市場監管系統行政復議范圍和復議案件管轄范圍,要求準確把握行政復議范圍,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權利。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對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協議行為不服、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等申請行政復議,符合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均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嚴格執行案件管轄范圍規定,對市場監管總局各司局以總局、國家反壟斷局、國家認監委或者國家標準委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總局管轄。
新修訂的《指導意見》明確市場監管總局將全面履行審理程序新規定,充分運用新法賦予的新機制新手段,區分不同情況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對于行政復議答復、聽取意見、聽證程序提出工作要求。強調將調解工作貫穿于行政復議案前、案中、案后全過程,把更多市場監管領域行政爭議吸納和化解在行政復議過程中。
新修訂的《指導意見》明確要加強行政復議對行政行為的監督。落實行政復議全面審查原則,堅持有錯必糾,對行政行為確有違法或者不當的,堅決依法予以變更、撤銷或部分撤銷、責令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等,不斷提高行政復議工作的內部監督效果。明確對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服這一特殊情形的處理方式。要求充分利用多種監督手段,強調對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責。
新修訂的《指導意見》要求加強上下左右協調聯動,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主動與本級行政復議機構加強溝通,建立常態化聯系機制。縱向聯動方面,加強總局對地方局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指導。
此外,新修訂的《指導意見》還明確了“誰作為,誰負責”的原則,據此確定行政應訴承辦機構。規范行政應訴工作流程,要求行政應訴承辦機構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行政應訴通知書的要求積極應訴。還特別強調了敗訴追責問題。
依法行使職權 促進自我糾錯
與大多數國務院部門一樣,市場監管總局在行政復議工作中具有“三重角色”,其既是依法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又是對自身行政行為進行審視的行政復議機關,還承擔著對下指導本系統業務工作的職責。為此,市場監管總局注重監督和指導“兩手抓”,既要通過行政復議監督行政權力依法公正行使,促進自我糾錯,也要從正面指導本部門本系統執法機構有效定分止爭。
在市場監管總局的指導下,上海、江蘇等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聚焦行政執法中的難點癥結問題,不斷加強調查研究、探索創新,對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的全面準確貫徹落實發揮了有效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在2019年至2022年出臺的三版免罰清單基礎上,于2023年出臺《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及不予處罰清單4.0版和減輕處罰清單1.0版,統一行政處罰法中免罰減罰的執法標準口徑,新增35項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明確18種減輕處罰情形,填補裁量空白,避免“小過重罰”。2022年,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在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規定的免責情形基礎上,以解決本市市場監管基層執法人員實踐中最迫切、最需要解決的履職風險點為切入口,出臺《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盡職免責若干規定(試行)》,明確對市場監管行政執法人員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18項情形,填補了該市市場監管領域盡職免責制度的空白,從根本上消除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積極履職、主動作為的顧慮,有力保護執法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和能動性。
為了規范行使執法權力,形成寬嚴相濟的執法氛圍,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在堅持“四個最嚴”、有力打擊嚴重違法行為的同時,持續發力包容審慎監管。先后印發不予實施強制措施、裁量權基準等一系列指導文件,細化“違法行為輕微”等五個方面判定因素,建立全國首個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減輕處罰清單。推動實現長三角免罰輕罰一體化進程,聯合三省一市市場監管部門出臺《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打造長三角市場監管“一體化執法標尺”。通過打好寬嚴相濟執法“組合拳”,從根源上消解了大量行政執法爭議。
有效化解糾紛 源頭減少爭議
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是行政復議制度的核心要義。
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市場監管總局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堅持全面審查、有錯必糾,對于自身行政行為該撤銷的堅決予以撤銷,該確認違法的、該變更的毫不手軟,把問題化解在政府層面,把爭議化解在萌芽階段。”
為此,市場監管總局始終堅持“辦案一件、規范一片”,通過分析行政復議案件所涉及的重點領域、地域、層級、環節,及時總結其中反映出的行政執法共性問題,有針對性地推動改進執法水平,不斷推動完善立法、改進執法。
同時,市場監管總局還積極創新監督工作方式,對近年來總局行政敗訴案件進行全面梳理分析,分類歸納敗訴原因,找出爭議多發點、敗訴易發點,向各內設司局發出《風險提示函》,要求做好自查自糾,舉一反三,切實降低敗訴風險,同時加強前端治理,依法規范行使行政權力,從源頭上減少行政爭議。
加強對本系統化解行政爭議工作的正面指導,切實把矛盾和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前端,是市場監管總局的另一特色做法。
據了解,今年以來,市場監管總局著手起草市場監管領域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工作指南。根據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就市場監管領域行政爭議多發點進行梳理分析,提出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效化解方法,為全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工作提供有益參考。該工作指南的研究制定,是針對市場監管領域寬泛、爭議數量多、處理難度大的現狀提出的務實舉措,目的就是讓一線監管執法人員提前預判哪些問題是群眾比較關注、容易引發爭議的,對于這些爭議焦點問題做到依法履職“防患于未然”,出現爭議能有效化解,做到“案結事了人和”,真正把中央對于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要求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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