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醫療機構醫師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有關工作的通知》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精神衛生專業醫師隊伍建設,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服務需求,國家衛生健康委在既往工作基礎上,研究制定了《關于開展醫療機構醫師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具體工作要求。
文件主要解決了兩個問題:一是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精神(心理)科醫師相對不足的問題。前期,我委印發的《關于精神科從業醫師執業注冊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4〕605號)中已明確,在縣級綜合醫院精神科門診以及在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從事精神障礙診療工作的醫師,通過培訓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增加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在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只能變更。《通知》擴大了申請范圍,在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執業的醫師,取得高一層次學歷或者通過相應的培訓、進修等,均可以申請增加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二是醫師變更或加注后需實際開展相關工作的問題。《通知》明確了相應管理要求,醫療機構需保障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醫師在精神(心理)科門診、病房等工作時長及工作量;對未實際開展精神(心理)科臨床工作的醫師,應及時予以注銷對應執業范圍。
此外,《通知》強化了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加注相關管理要求,強調了醫療機構登記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關二級診療科目,即可開展醫師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工作。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精神衛生專業醫師隊伍建設,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服務需求,國家衛生健康委在既往工作基礎上,研究制定了《關于開展醫療機構醫師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具體工作要求。
文件主要解決了兩個問題:一是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精神(心理)科醫師相對不足的問題。前期,我委印發的《關于精神科從業醫師執業注冊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4〕605號)中已明確,在縣級綜合醫院精神科門診以及在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從事精神障礙診療工作的醫師,通過培訓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增加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在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只能變更。《通知》擴大了申請范圍,在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執業的醫師,取得高一層次學歷或者通過相應的培訓、進修等,均可以申請增加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二是醫師變更或加注后需實際開展相關工作的問題。《通知》明確了相應管理要求,醫療機構需保障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醫師在精神(心理)科門診、病房等工作時長及工作量;對未實際開展精神(心理)科臨床工作的醫師,應及時予以注銷對應執業范圍。
此外,《通知》強化了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加注相關管理要求,強調了醫療機構登記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關二級診療科目,即可開展醫師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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